電子發票開立折讓單是否仍需由買方加蓋發票章後取回紙本

電子發票折讓單需要取回紙本用印嗎?買方同意方式一次說明(2026年更新)

電子方式合意折讓免取回紙本,含2025年折讓單開立規定更新

重點結論:買賣雙方若同意以電子方式處理折讓,電子發票折讓單不需取回用印紙本;自2025年起,折讓單已改為僅能由賣方開立並上傳存證。

買賣雙方在電子發票折讓作業上,經常遇到「該不該取回紙本」「該用哪種方式取得買方同意」這類疑問。以下先以常見情境說明,再彙整正式的 Q&A 與法條依據。

常見情境說明

情境一:客戶用email回覆同意折讓,會計人員仍要求寄回紙本

賣方開立折讓單並以email通知買方,買方也已回信確認同意,但公司內部會計流程仍習慣要求買方另外簽名蓋章寄回紙本才入帳。這種做法其實並非必要——只要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處理,email回覆本身即可作為同意紀錄留存,不需再額外取回用印紙本。

情境二:買方是舊客戶,只用電話確認就直接開立折讓單

賣方業務員與長期配合的買方窗口,僅以電話口頭確認折讓金額無誤,便直接開立折讓單上傳存證,事後未留下任何書面或電子紀錄。這種方式雖然規定上可行,但若買方事後表示不記得有同意過,賣方將難以舉證,建議至少以簡訊、email或系統通知留下可查證的紀錄。

情境三:買方自己開立折讓單給賣方確認

部分企業買方習慣沿用舊制做法,自行開立折讓單傳給賣方確認,希望比照過去買賣雙方皆可開立的方式處理。但依2025年起施行的新規定,折讓證明單目前僅能由賣方營業人開立並上傳,買方自行開立的方式已不符合現行規定,建議提醒買方配合改由賣方統一處理。

常見問題 FAQ

電子發票開立後由賣方開立折讓單,此折讓單是否仍需由買方加蓋發票章後取回紙本?口頭或E-mail同意是否就足夠,不需要取回用印紙本?

不需要。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時,若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經買賣雙方合意,可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相關證明單(存根檔、收執檔、存證檔)。因此,若買賣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處理,則不需取回用印的紙本折讓單。

買賣雙方合意的方式,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可透過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並非僅限傳真或紙本簽收,但該系統功能須具備加解密或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且須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5年(依同要點第九點規定),以備稽徵機關查調,因此建議以email等可留存紀錄的方式確認,避免僅用電話口頭確認而難以事後舉證。

現在買方還可以自己開立折讓單給賣方嗎?

不行。自114年(2025)1月1日起,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修正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MIG 4.1傳輸規範,折讓證明單已改為僅能由賣方營業人開立或作廢並上傳至平台存證,買方不能再自行開立折讓單。

用LINE跟買方確認折讓,這樣算數嗎?

依規定,只要買賣雙方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即可,理論上LINE也屬於電子方式之一。但實務上要留存同意紀錄至少5年,LINE訊息容易因換手機、換帳號等情況遺失,建議優先採用email等較容易長期保存紀錄的方式,或搭配系統自動發送的通知留存為佐證。

如果沒有留存買方同意的紀錄,會有什麼風險?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九點規定,買賣雙方合意折讓的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須保留5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若日後遭稽徵機關查核,卻拿不出同意紀錄,可能無法證明該筆折讓確實經買方同意,進而影響申報稅額的認定與相關責任歸屬。

買方是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折讓也適用電子方式合意嗎?

適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的規定,並未限制買受人身分,不論買方是營業人或一般消費者,只要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處理銷貨退回或折讓,皆不需取回紙本用印,但仍須依規定時限將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法條參考

法條規範內容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證明單,並依規定時限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者,系統須具備加解密或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並依第九點規定保存五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
2025年起重要更新:折讓單開立主體已變更

配合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並自114年(2025)1月1日起施行的 MIG 4.1 傳輸規範,折讓證明單目前已改為僅能由賣方營業人開立或作廢並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不再是買賣雙方皆可自行開立。此為原文(較早發布版本)未涵蓋的規定更新,特此補充提醒。